第九条

已修改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一)经评估确定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脆弱区域;

(二)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其他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保护区域。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