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修复与补偿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实施生物多样性维护、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流失、盐渍化综合治理等保护与修复工程,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