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景区内组织开展徒步、攀岩、登山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景区管委会告知活动方案、行走路线、人数等,并遵守景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