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景区规划为依据,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废水、废气、废物等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在景区内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木草原、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场、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