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等应纳入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实施的规划控制范围内。

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和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要求,并与民航、铁路、公路和公共交通系统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