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表、地下、地上空间或者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其上方、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