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克孜勒苏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刊载。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