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划、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拟定的五年立法规划报送自治州党委,经自治州党委审定后以自治州党委文件形式转发,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每年年底前提出建议将重点立法项目列入下年度自治州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