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四十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及说明,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性法规解释通过后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向下一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