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前,因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撤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撤回或者不予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