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区、自治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