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对法规草案初步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向全体会议作修改情况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内容单一的法规案、法规修正案、法规废止案,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