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属于一个部门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由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