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或者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