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