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