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公民,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对生活有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