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培育良好家风,争创文明家庭,遵循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美德。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