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和产品目录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