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车秩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