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