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