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购车凭证;(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