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签订责任书而未签订责任书的;
(二)未履行野外用火管理职责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