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发生下列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等紧急情况的,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意见认定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六)房屋发生严重沉降、倾斜、开裂,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七)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经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可以不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报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内容及质量要求、维修服务者、维修费用等事项,结算前应当听取相关业主对维修质量的反馈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