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部门总结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