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