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体育设施。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设立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并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