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