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物业管理机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