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确物业管理机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