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作出约定。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本人相关资料(包括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的交纳等约定事项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房屋出租人及时采集并依法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