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小区调查核实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