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做处理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督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