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组成清算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