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组成清算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