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符合非营利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