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