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规划、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应当于当日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于七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应当于当日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处罚决定另行书面告知。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