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修剪树木应当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不得破坏绿化景观。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应当在事发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