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