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