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绿化工程项目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