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