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