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