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