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