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无偿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