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蚕种冷库由省蚕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蚕种冷库应当按照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冷藏能力冷藏蚕种,对无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发放蚕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蚕种,不得允许入库:

(一)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蚕种;

(二)无检验检疫合格证调入省内的蚕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