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