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环境保护、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