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与商品房交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按照有关规定将供水、供热、供电设施整体移交公共服务企业管理。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前应当与供水服务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已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热、供电设施,相关公共服务企业不得重复验收或者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