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按照有关规定将供水、供热、供电设施整体移交公共服务企业管理。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前应当与供水服务企业签订移交协议。

已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热、供电设施,相关公共服务企业不得重复验收或者拒绝接收。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