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旅游、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